青国税发[2007]2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4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税收负担偏低等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7]24号     2007-01-24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针对去年开展的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有效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税收秩序的进一步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会文件规定和精神

  (一)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税收负担偏低等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总局、省局文件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变通,不得扩大执行范围。要建立经常性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机制,及时全面掌握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三)各地要把加强税种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落到实处,体现到管理工作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明显提高上来,坚决克服摆花架子、务虚不求实和“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

  二、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要管住”但“不能管死”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在日常认定管理中凡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得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税款。

  (二)落实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制度。

  要将认定与辅导期管理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并将认定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防止和杜绝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

  (一)认真落实农产品增值税管理中有关政策规定。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除此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应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根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在发票上如实填写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

  三是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要认真核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购进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严格对农产品企业用票资格的审核。

  一是农产品收购企业申请用票资格时,要围绕五项内容进行事前审核,即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农产品采购的品种、规模、渠道和方式;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是否有足够的收购资金等内容。经审查书面申请合格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做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尤其是对农产品开票对象进行具体的分析和严格把握,然后决定是否审批用票资格。对取得用票资格的企业,加强跟踪监控,了解其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取消用票资格。

  二是严格执行限额、限量供应和验旧购新制度,明确发票限量、限额的具体标准和审批程序,切实将农产品收购发票控制好。

  三是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外购或自行收购农产品的抵扣凭证要严格进行审核,即销货方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索取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上反映的货物是否是销货方经营范围的;销货方是否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索取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否是合法的抵扣凭证等方面审核。防止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对农产品的收购业务进行监控。对纳税人发生的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对纳税人取得同一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农产品,必须派专人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时,要求提供出售人的承包合同,证明其承包能力、种植、养殖、产销量等情况,作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索取农产品销售发票申报抵扣税款的依据,及时有效监控大宗业务的收购过程,防范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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