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7]2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4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增值税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辖区超标未认定、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经营、利用废旧物资作为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生产(用废)、连续三个月(含)以上零负申报、税收负担偏低等企业的增值税管理。

  (四)严格对资金的结算管理。鼓励引导纳税人从农业生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经营者购进农业产品时,要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要求纳税人预先确定农产品收购货款集中结算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五)严格对进项税额的抵扣管理。

  一是严格规范执行抵扣程序。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一律实行“先审核、再申报、后抵扣”的办法。先审核,即负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户责任的税收管理员,在纳税申报之前,对纳税人当期准备申报的农产品扣税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再进行审核,事前控制;再申报,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对纳税人申报的由税收管理员审核确认之后的农产品扣税凭证,按照“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稽核比对;后抵扣,即经过税收管理员审核、申报征收岗位人员稽核比对无误的农产品扣税凭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是严格执行抵扣标准。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超限额、超范围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不按规定取得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不允许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对纳税人违规使用发票的,除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出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收购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四、切实加强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和用废生产企业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增值税政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将免税货物和应税销售额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的认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定。认定时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二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审核,属实的予以免税资格认定,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上加载免税标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加强废旧物资凭证的管理。一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收购凭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仅限于收购城乡居民(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方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并严格按要求开具。除此之外向其他经营性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销售单位的销售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二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和不按规定使用收购凭证的以及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除依法处罚外,一律取消其免税资格。三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未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的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有关规定设置核算科目。对废旧物资应按大类分别核算,设置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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