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监控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是对连续二个月零、负申报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执行先收回对其发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查明原因的规定,同时进行认真的纳税评估。 二是对本辖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全国税负预警下限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查明问题,堵塞漏洞。 三是全面落实操作规程,提高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水平。 四是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去年底下发的《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6〉1244号)和《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发〈2006〉1277号)的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作。 六、认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把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作为提高税源和税种管理水平的突破口。按照省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工作。并建立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模型和指标预警体系。 一是选择重点行业、税源大户、连续多月零负申报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各级业务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全面掌握纳税人税负及物耗、能耗、价格、利润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为强化纳税评估提供数据参考。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利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重点进行纳税评估。评估中可选用投入产出、以进控销,以销核进等方法对其购进—销售—库存或购进—投入(生产)—产出—库存—销售各环节进行进销规模、生产规模、生产能力分析。实际掌握生产、经营状况和各种经营数据。 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废旧物资用废生产企业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尤其要加强对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关联关系的用废生产企业和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且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每月逐户进行纳税评估。根据材料购进、产品生产、产品销售、产成品库存、税负率等情况,运用以进控销、投入产出等方法开展有效的评估。一要选择企业适用的一种或者几种具有稳定关系的投入产出关键指标;二要做好企业有关投入产出指标比例关系的约谈记录;三要实地查证能够直接推断原料消耗,或者产成品产量的关键物件的原始计量信息;四要确定投入产出指标参数,运用至少两项指标的可靠数据推断产成品产量和原料消耗量,按照核实的产成品销售价格和购入价格,考虑存货因素后,推算应税销售额。对经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加大考核检查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健全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切实解决文件落实不到位,工作能力不胜任,责任追究不坚决的问题。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将岗位责任制度的落实,体现在工作水平的提升、工作作风的明显好转上来,体现在干部责任心加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上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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