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国税发[2009]23号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放提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对涉及不予征税和免税的支付项目,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对于上报资料齐全、经调查和审核无误的,市级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证明,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存档保管。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简放提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长国税发[2009]23号        2009-05-05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简放提优”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的具体体现,是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市2009年中心工作之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严格实施,确保将省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号)精神落到实处。为了便于各单位操作和实施,现将落实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有关下放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权限问题。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以及其它涉税审批事项,其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吉国税发[2009]1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所便函[2009]1号)规定执行。

  (二)有关下放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付汇出具税务证明管理权限问题。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收到申请后,应与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认真核对,对于申请付汇项目已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凡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的,税务机关不再需要到市级税务机关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对于申请资料不全或需要进一步审核确认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有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时,凡发现存在隐匿收入,少缴或未缴税款,以及偷漏税问题的,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开具相关税务证明。

  对涉及不予征税和免税的支付项目,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后,连同有关资料上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对于上报资料齐全、经调查和审核无误的,市级税务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务证明,并将有关资料交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存档保管。

  (三)有关下放出口退税管理审批权限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权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核权下放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

  (四)有关积极推行综合办税服务窗口问题。为有效解决办税服务厅部分窗口因业务分工不同工作量畸轻畸重,以及纳税人一次办理不同涉税事宜需要到两个窗口办理的问题,各单位应对办税服务厅窗口功能进行优化整合,按照“一窗全能”的标准,推行综合服务窗口,即办税服务厅只设置发票管理和综合服务两类窗口。在推行过程中各单位要明确新的岗位职责、强化岗位衔接、做好税收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确保逐步提高办税服务厅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有关优化内部审批程序问题。省局已对综合征管软件中流转的38种审批文书76个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共计减少流转环节289个。此次调整涉及的文书范围广,缩减的环节多,推行的时间紧。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新的工作流程的培训工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熟悉并掌握调整后的工作流程,要明确每个节点人员的岗位责任,强化环节间的沟通与协调,力求达到流程运行零缺陷、环节衔接无缝隙,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各单位要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

  三、进一步简化征管资料

  (六)有关简化各类审批、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问题。对纳税人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件、税务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时,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规定进行审验,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经办人在复印件注明“经审验与原件相符”并签字后留存备查。纳税人在以后办理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不能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证件的复印件。

  减少企业上报反避税基础档案资料,对需要建立反避税基础档案的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除不需要重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外,现也不需再提供汇算年度申报表。

  税务违法违章卷宗中除《税务行政处罚审批表》取消纸质资料要求,有关证据及相关资料中取消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纸质资料要求,缴纳罚款入库凭证取消复印件要求外,其它文书仍然要求保留纸质资料。

  四、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机制

  (七)规范预缴税款余额管理。纳税人发生的正常预缴税款应在次月申报时如实填写到申报表中,否则会导致预缴税款余额错误。针对此情况,请各单位要加强各科室间的协调与沟通,在每月征期前,对发生此类业务的纳税人作好税前辅导;同时也要在每月征期结束前,指定专人监控该数据及时提醒纳税人,避免产生预缴税款余额错误的现象发生。

  (八)调整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将原按月发布的《主要征管指标完成情况的通报》中的两项考核指标改为一项考核指标,即只对入库率进行考核。同时,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市局还将按月在公文上发布《欠税分析报告》。

  (九)规范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国地税联合办证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成本的重要举措,请各单位要在严格执行省、市局有关联合办证文件的同时,认真作好宣传辅导工作,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的办法和流程,避免纳税人重复跑、重复问、重复写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相应地税部门的沟通与衔接,进一步梳理联合办证流程,逐节点细化岗位职责,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力求逐步实现国地税联合办证零障碍。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上述规定,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在“简放提优”工作上取得实效。对于未明确事项待相关规定出台后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