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3]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30
摘要: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函[2003]107号        2003-09-30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一些地区的情况反映和建议,现就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已在房屋产权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从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帐上核减了相应的房屋资产,对这部分住房占用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条款废止]经市(州)级地税机关调查核实,确属停产半年以上的企业(不包括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批准权限按吉地税发[2003]56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