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处[20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04
摘要:查询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健康支行,户名淮安XXX广告有限公司,账号3205017XXX000840)的交易明细。银行反馈显示,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来,资金收付异常。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淮税一稽处[2021]2号        2021-1-4

  淮安XXX广告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8XXX1TDKK59A)

  我局(所)于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实际经营场所虚假

  检查组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XXX华132XXX17026已停机。

  检查组实地检查你公司注册与生产经营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号,未找到你公司。检查人员已制作现场笔录,工商资料中你公司注册使用的房产所有人XXX(电话号码158XXX919)作为见证人,见证上述注册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号无你公司,也未将上述房产出租给XXX及你公司。同时检查人员根据系统注册登记的通讯号码进行了联系,但均未能联系到你公司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2、无固定资产、无存货等。

  检查所属期期间你公司报送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均为零申报,无固定资产,无存货,无资金,无经营费用。

  3、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未交税

  经查询税收管理系统内,你公司无进项货物发票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704张(代码3200164320,号码42501716-42501915;代码3200172320,号码30548146-30548269、38624026-38624205;代码3200174320,号码24152366-24152440、24935336-24935380、25022776-25022855);金额合计52464210.57元,税额合计1571941.96元,购买方为重庆市XXX律师事务所、南京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242户企业,品名为电光源舞台、纺织产品道旗等项目,开票日期2017.12-2018.4。你公司于2017年4季度、2018年2季度申报销售收入合计23606649.57元,应纳增值税708199.49元,欠税。

  4、资金异常

  查询你公司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健康支行,户名淮安XXX广告有限公司,账号3205017XXX000840)的交易明细。银行反馈显示,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往来,资金收付异常。

  综上所述你公司无生产经营地址、无固定资产、虚假存货、无进项货物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收付异常等,其成立目的就是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 处理决定

  作出税务处理;该单位201712-201804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704份(发票代码3200164320,发票号码42501716-42501915;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0548146-30548269、38624026-38624205;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4152366-24152440、24935336-24935380、25022776-25022855),金额合计52464210.57元,税额合计1571941.96元,导致他人偷逃国家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公发[2002]第015号)之规定,移送公安查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0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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