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44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5-11
摘要: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844号提案的答复

陈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先进制造方面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赋予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新动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在15%优惠税率的基础上,还可以叠加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2023年底前,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对于当年具备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成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为进一步落细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全省税务系统大力推进智能化政策落实:一是政策辅导再加力。利用“税务学堂”、微信公众号、12366、江苏12345等渠道广泛开展直达企业法人的税收宣传与直达财务人员的政策辅导,努力做到应知尽知。二是提醒式服务再优化。利用税收大数据对部分优惠政策设置了嵌入式智能化服务,由“人找政策”变为“政策找人”,促进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三是对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分类梳理应享受相关优惠的企业信息,优化高企“白名单”管理机制,对重点企业建立“一对一”辅导机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负增利,用足用好各项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由于目前税收政策是由国务院或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及以下部门无权制定税收政策。一方面我们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帮助高企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高企在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上发挥更大作用;另一方面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听取企业的具体意见或诉求,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出台更多支持高企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大力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5月11日

标签: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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