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明电[2001]5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25
摘要: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处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明电[2001]55号           2001-09-25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1]324号)精神,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经研究,现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暂实行“先征后退”办法。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出口企业的退税单证管理。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必须在3个月内进行退(免)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的规定处理。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工作,充分理解和把握政策精神,确保“免、抵、退”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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