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9-10
摘要: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本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1]324号             2001-09-10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6月26日起,本法规附件第一、第二、每三(一)(二)(三)2、3(四)、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废止。
3.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暂行办法“三、(一)、2、…,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三、(四)、1所列内容。”“四、(三)、5所列内容。”“五、(四)、1、2所列内容。”失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34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扩大我省外贸出口,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报关出口日期)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本条所述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本条所述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继续实行免税办法。

三、生产企业按下列要求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一)入帐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何种方式报关出口,均以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记载出口销售帐。

2、[条款失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以何种外币结算,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外汇汇率的,均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汇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币金额登记有关帐簿。生产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帐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一个清算期内不得调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离岸价(FOB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免、抵、退”税额。若出口货物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并记帐的,企业可先根据实际记帐收入申报办理征免税手续,当期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一律冲减销售收入。

(二)申报期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实行按月申报制度。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填报征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征收部门办理征免税申报手续。在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指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等)后,按月填报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向管理部门或退税部门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

(三)申报资料。生产企业每月向征收部门、管理部门或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征免税、退免税申报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1、征免税申报。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一)及电子数据;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表二)及电子数据。内附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征收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征免税申报资料。

2、退免税申报。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附表三)及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附表四)及电子数据。内附的出口退税凭证(主要指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按此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如属委托代理出口的,需提供受托方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表五)及电子数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表六)。内附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按明细申报表序号装订成册;

(4)《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附表七)及电子数据;

(5)进料加工手册登记信息电子数据;

(6)管理部门、退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退免税申报资料。

3、单证开具申请。生产企业按现行规定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各类单证证明。

(四)申报资料填报口径及要求。

1、[条款失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第9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生产企业出口销售额、来料加工等出口免税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0栏“人民币金额”合计数一致。深加工结转的出口免税销售额也在此栏反映,在贸易性质栏注明“99”。

(2)第16栏“免抵退税货物不予抵扣税额”,填报口径为: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中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合计数一致。

(3)第17栏“其他”改为“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中第5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以负数填列。

(4)第25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改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退税部门上月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中的“应退税额”一致。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申报表》。

(1)第8栏“外币出口销售额”,按照企业出口销售帐入帐销售收入填列,当月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负数汇总填列在申报表此栏最后一行。

(2)第10栏“人民币出口销售额=外币出口销售额×汇率”。

(3)第13栏“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人民币金额×(征税率-退税率)”,运保佣不参与计算。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此表根据企业从退税部门取得的《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和《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相关内容填报。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

(1)第1栏“出口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期取得的单证齐全部分的出口销售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第12栏“人民币离岸价”合计数一致。

(2)第2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第15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一致。

(3)第3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第21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合计数一致。

(4)第4栏“不予抵扣税额”,此栏等于本表第2栏“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减第3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5)第5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第16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合计数一致。

(6)第6栏“应抵扣税额”,此栏金额必须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第20栏“应抵扣税额”合计数一致。

(7)第7栏“内销货物销售额”、第8栏“内销货物销项税额”、第9栏“进项税额”、第10栏“上期结转抵扣税额”、第12栏“应纳税额”分别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a)栏、第20栏“销项税额合计”、第21栏“进项税额合计”、第24栏“留抵税额净额”、第28栏“应纳税额”等栏目对应取数。

(8)第13栏“免抵退税额”,此栏金额等于本表第5栏“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减第6栏“应抵扣税额”。

(9)第14栏“本期应退税额”、第15栏“本期免抵税额”、第16栏“结转下期抵扣税额”根据本通知第五条第一款“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所列公式计算确定。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此表根据企业已取得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出口发票的相关内容按月填报。

(1)第18栏“计划分配率”,根据手册号从进料加工登记信息中调取。

(2)第19栏“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等于第12栏“人民币离岸价”乘“计划分配率”。

(3)第20栏“应抵扣税额”等于第19栏“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乘“退税率”。

6、《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此表根据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填报。第10栏“海关实征税款”根据企业取得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海关《完税证》填列。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此表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对应填报。第6栏“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8、《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汇总表》。根据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目填报。

四、各级国税机关的征收、管理、退税部门具体负责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能划分可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征收部门的工作职责。征收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申报受理及审核事项。

1、按月接受生产企业的征免税申报;

2、审核企业征免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

3、审核企业纸质申报表相关栏次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数据的填列是否符合逻辑,审核报表之间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4、审核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与电子申报信息是否一致;

5、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辖市级退税部门传递当月增值税纳税汇总电子信息、出口货物免税明细电子信息和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电子信息;

6、根据管理部门、退税部门反馈的企业“免、抵、退”税审核审批意见和纳税调整意见,办理征退税手续。

(二)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办理所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等管理事项。

1、按月接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2、审核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退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资料及单证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纸质申报资料与原始凭证及相应的电子申报数据是否一致;

4、审核企业出口货物是否为自产货物;

5、对在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按规定进行函调和调整订正处理;

6、负责将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所对应的电子信息传递给退税部门;

7、接受退税部门反馈的审核审批信息,并通知征收部门据此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三)退税部门的工作职责。

1、负责接受海关、外管以及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部门传递的相关电子信息;

2、负责将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外管、征收部门传递的相关电子信息进行计算机对审,并对审核疑点按规定进行函调和调整处理;

3、负责接受企业开具单证申请,经审核后出具相关证明;

4、按月按企业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税收调整通知》;并反馈给管理部门;

5、[条款失效]办理免抵退税后仍需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五、实行“免、抵、退”税方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生产企业在1个月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一)本通知所述的“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须按下列公式计算“免、抵、退”税额:

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1、如当期应纳税额≥0,则:

当期应退税额=0

2、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3、如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是指一个纳税申报期;征税率和退税率是指复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及进料加工“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应抵扣税额”的计算。

1、生产企业在取得《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必须按月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清单、《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登记信息电子数据,向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退税部门根据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确定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

计划进口总值为进料加工手册合同中扣除客供辅料后的进口总值。

2、退税部门每月根据企业已申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明细申报表》,经审核后,确定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具体计算公式是:

当期出口额应负担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

(1)如当期出口额应负担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上期料件余额+当期料件发生额,则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上期料件余额+当期料件发生额

(2)如当期出口额应负担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上期料件余额+当期料件发生额,则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额应负担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计划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期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计划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当期料件余额=上期料件余额+当期料件发生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应按月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手册核销手续,退税部门经审核后,计算确定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并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

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直接出口总值+间接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

实际进口总值包括原材料调拨、进料退货、进料转内销等用红字冲减的部分。

本手册应开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总值×实际分配率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已开出的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计划额+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当期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计划额+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核销手册补开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本手册应开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开出的进料加工应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进料加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其他步骤仍按本条第一款的公式计算。

(四)“免、抵、退”税收调整。

1、[条款失效]生产企业报关出口并办理征免税、退免税手续的货物,在法定期限内应取得而未取得法定凭证,以及经退税部门审核发现信息核对不上或信息内容不一致的,均应补交已“免、抵”的增值税税款。具体计算公式是:

(1)未挑中的免税信息,即有免税信息而无退税信息。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未挑中的退税信息,即无免税信息而有退税信息。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

(3)未挑中的出口信息,即有报关出口信息而无退税信息。如没有免税信息的,应补交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征税率;如有免税信息的,应补交税金=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4)退免税计税依据不一致。应调整免抵退税金=∑(出口报关单人民币金额-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冲减出口发票人民币金额×退税率。

2、[条款失效]如果出口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在计算调整已免抵增值税税款的同时,还应补交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

应补交消费税金=出口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向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退税部门根据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计算调整已免抵退税款。

应调整免抵退税金=退运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4、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调整。

在一个年度内退税部门批准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累计数有差异的,应补交已退税款(批准数>申报数)或调减下期应纳税额(批准数<申报数)。

应补交税金=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免抵退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累计数

5、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调整。

在一个年度内退税部门已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上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与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2月至次年1月)中反映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累计数有差异的,应补交已退税款(批准数<申报数)或建议企业在下期追加申报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批准数>申报数)。

应补交税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累计数-当年度退税部门批准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六、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仍按[93]财会字第83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等科目。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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