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对房地产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4]94号 2004-04-1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并根据当前房地产市场情况,经研究,停止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批租、征用的土地,在批租、征用后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批租、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从取得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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