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税收征期日历的通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部门,稽查局、直征局,滇中产业新区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及国务院关于2014年放假时间安排,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税收征期日历通知如下: 一、征期日历执行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零九条规定:申报期最后一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二、简并征期有关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如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核定执行期,其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三、2014年税收征期具体执行时间表
备注:契税、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房产税由县区局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州、市局确认。 四、有关要求 各地务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税收征期。省局征纳处在云南地税综合征管系统中抽取了各单位不同税种的征期情况通过内网邮箱下发给你们,请自检自查适用征期类型错误的情况,采取措施及时更正。自检自查工作于2014年4月1日前完成。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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