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1]8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4-12
摘要: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规定属于由省、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扣缴部分,由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85号             2001-4-1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要求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连同我局《关于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66号)一并贯彻执行。

  [部分废止]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规定属于由省、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扣缴部分,由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政部门使用《广州市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SB039)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申报解缴个人所得税,其余所得由纳税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代扣代缴。

  附件:(略)

  1.《广州市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汇总报告表》

  2.粤地税发[2001]6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粤财教[2000]24号 关于省直属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实行由银行统一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5.省属学校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单位名单

  6.年月人员变动名单册表

  7.年月省属学校人员增减工资变动名册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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