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企业收到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不应再交纳增值税

来源:税屋 作者:夏克 人气: 时间:2023-05-16
摘要:希望税务机关停止对“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错误解释,也希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依“理解”履行纳税义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反映,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将收到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以下简称“代扣税收入”)申报交纳增值税。问其可有税收文件,回复的结果都是以税务网站咨询的答复为文件。经查,各地税务网站都不约而同的回复纳税人,要按现代服务业中的经纪服务申报交纳增值税,且全部为口头向纳税人解答,口头向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未见正式的法律文书。

  此项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范畴,无需申报缴纳,理由如下:

  一、不具有商业目的。经纪业务属于商业行为,经营者通过提供服务,向被服务对象取得金钱,有明确的获利目的,是一项主动行为。而代扣税行为是税法赋予其的法定义务,不是以获取金钱为目的的,不代扣还会受处罚,是一项被迫行为。假如税法不要求企业代扣,代扣税收入将不复存在,但代扣人不因此而失业;而经纪业务如不开展其服务,就会失业。可见代扣税行为不具有商业目的,不能与经纪业务相提并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不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所以此项代扣税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二、不属于增值税任何纳税环节。增值税具有链条式的特点,第一产业(种养植、捕捞,开采)为开始环节,只有销项而无进项,制造和流通为中间环节,进项和销项都有,消费为终点环节,只有进项没有销项。假如代扣税收入应征增值税,请问它在哪个环节?企业有代扣税收入,可以说是有销项,却没有进项,不属于中间环节,也不属于终点环节,很象开始环节,但销售(提供服务)给谁呢?显然是服务于税法,为政府提供服务,但政府却不是中间环节,因此不具有开始环节的特征。以上分析,代扣税收入在整个增值税环节中不属于任何环节,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现实中企业收到政府的拆迁补偿费、搬迁费、税收返还、政府补助、稳岗补贴等,以及企业收到的商业罚款、违约金收入,不具有增值税三个环节的特征,因此也同样不属于增值税范畴,代扣税收入具有同样的性质,不征收增值税。

  三、不征已退本税种。我国三大税种的顺序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政府退还的增值税不可以再次征收增值税,可以顺序归集到下游的企业所得税中;同理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不可以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顺序归集到未分配利润,并入下游的个人所得税中,更不能逆流而上去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为税收终点,收到个人所得税的返还,同样不可以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不可能逆游而上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就是“不征已退本税种”的含义。

  代扣税收入,相当于政府从个人所得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返还给企业,相当于退还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返还,不可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更不可能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正确的做法为,企业收到代扣税收入,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直接奖励给企业的代扣人员,根据“不征已退本税种”的原则,收到奖励的代扣人员,其收入不得再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很多企业操作如下:收到代扣税收入后计入营业外收入,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时,又代扣了分红个人所得税,该分红代扣税的收入,再次计入营业外收入,又循环的参与了下一次征税中。虽然代扣税收入占比较少,但都参与了再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中。这种情况在逻辑上显然是混乱的。如果此时再对代扣税收入征收增值税,逻辑上是更加的混乱。

  税收法定,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其中“法定”一定是“税法明文规定”,凡没有列举的行为和交易不得征税,更不可以猜测。理解税法条款一定要遵循基本税法理论(法理)和合规的逻辑,凡与法理和逻辑相违的理解,不可以作为征税的依据。据目前现状,还没有哪一税务机关出具“代扣税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催缴税款通知书》,显然税务机关也注意到执法的风险,也注意到对代扣税收入征收增值税的法律依据不足。否则,一旦进入法定程序后,税务机关败诉的可能性是100%。

  综上,希望税务机关停止对“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收增值税的错误解释,也希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依“理解”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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