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2]8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9
摘要:省局票证中心根据国家总局及省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管理;省局征管处应协助票证中心做好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和防伪用品生产厂家的衔接工作,并负责对发票印制厂家使用防伪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印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2]83号        2002-08-09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省局票证中心成立后,一些具体工作内容涉及到发票印制管理等问题。鉴于发票印制管理不同与其它印制品必须遵照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便于实际操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

  省局征管处负责发票印制的计划管理;省局票证中心负责与印制厂家联系,具体组织落实印制计划。各地发票管理机构应按期将本地发票印制计划上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局征管处审核汇总,再交由省局票证中心组织落实。

  二、发票式样的管理

  省局征管处负责发票的式样管理;省局票证中心负责督促印制厂家按规定的式样印制发票。各地应将本地拟印制发票的式样报省局征管处审核,省局征管处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时,应附拟印制发票的样式,一并交由省局票证中心。票证中心负责指定印制厂打印票样,并将票样送交征管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批准印制。

  三、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

  省局票证中心根据国家总局及省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管理;省局征管处应协助票证中心做好与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和防伪用品生产厂家的衔接工作,并负责对发票印制厂家使用防伪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四、发票印制厂家的管理

  省局征管处负责确定发票印制厂家和核发发票准印证工作,负责定期对印制厂家进行监督检查;省局票证中心负责与印制厂家的日常联系,督促其按时完成印制计划、保证印制质量、完善印制各环节管理,并应将相关情况反馈省局征管处。若印制厂家发生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或印制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票证中心可建议征管处给予处罚或取消其印制资格。

  五、发票调拨的管理

  发票调拨工作统一由省局票证中心负责,各地应积极主动与省局票证中心联系具体调拨事宜。本通知所称调拨是指省局从发票指定印制厂家将发票运输到各市州发票管理机构的过程。

  六、发票销毁的管理

  对印制厂家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作废发票、质量不合格发票、边角余料、剩余防伪用品和多印发票,可由省局票证中心监督销毁;对各地已领取的改版、换版、次版、毁损、超期发票,由各地发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局征管处审核批准后,由省局票证中心负责监督销毁。

  七、发票工本费和周转金的管理

  此项工作由省局票证中心负责。省局将根据票证中心成立之后的新情况,分别制定发票工本费管理办法和发票周转金管理办法,以切实加强发票资金管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省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执行。

吉林省地税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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