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09]13号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6-29
摘要: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及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府发[2009]13号        2009-0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长春市委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实行注册资本零首付办法。为缓解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开办资金不足问题,允许其注册资本实行零首付,资金可在6个月内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2.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筹备期间,对符合从业规定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前置审批条件的,允许其在筹备期开展经营活动,筹备期限为1年。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个人创办文化企业,对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房产部门出具的使用权证明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赋予企业冠名权。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可申请冠以“吉林”或“吉林省”名称;文化企业申请冠以“长春”或“长春市”名称,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5.设立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支持公益文化艺术活动政府专项采购、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文化建设工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建设工程、全民健身工程和全民读书活动及艺术创作、文化艺术专项奖励等宣传文化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该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

  6.设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每年由财政列支500万元用于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步予以增加,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旅游会展、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教育培训、体育健身、文化创意、民间艺术、影视制作、现代传媒、演艺娱乐等重点文化产业的发展。

  7.增加对基层和农村文化建设的投入。从2010年起,在城市住房(不含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提取和使用办法。县(市)、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文化事业的投入,并逐年增加。同时,设立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按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各县、(市)和双阳区按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群众文化活动基本经费。

  8.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按照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额的一定比例,由地方财政给予最高限额2万元的补贴;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直接动漫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由政府按每集1000元给予引导资金补助。

  9.支持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辅导期拟上市的文化企业,可从市政府“支持企业上市基金”中采取无息贷款方式给予200万元以内的资金支持,企业实现上市后直接将贷款转为奖励资金。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10.对从事文化类业务经营,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月营业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个体业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未达到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业户自有且用于经营的(不含出租)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11.新创办文化企业所上缴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凡属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3年内予以返还,用于企业的发展。

  12.文化馆(站)、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书画院、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各类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放映电影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13.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2010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14.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可享受与工业产业园区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条件的文化企业,享受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同的税收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经税务机关认定,可享受软件产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即增殖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办法,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15.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用地名称变更而发生的税费,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16.新申请设立的文化企业,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新创办的小型文化企业,在3年内暂免各项收费。

  17.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行政机关对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年度内应纳所得税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四、保证文化建设用地

  18.在城市土地利用规划中,合理安排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将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新区建设、住宅小区建设、各类园区建设的规划当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文化企业和文化设施建设用地。在住宅小区建设中,要适当安排社区文化和体育健身场所及设施。

  19.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机构等,购买、租赁办公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项目,要在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20.允许文化事业单位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产依法进行租赁和转让。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土地或文化产业开发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可用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五、建立激励引导机制

  21.实行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措施。设立“长春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资金”,对我市文艺创作人员创作或外地创作人员以我市为题材创作的,弘扬主旋律、反映重大题材、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的作品,予以重点扶持。资金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中解决,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扶持办法。

  22.建立文艺精品奖励机制。设立“长春市文艺精品奖励专项资金”,对我市原创、版权归属我市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在国际、国家评选活动中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以及宣传长春或具有鲜明长春元素的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作品,予以表彰和奖励。所需费用分别从宣传文化发展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并由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