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7]4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3-21
摘要:根据国家《关于城镇供热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和我省《关于省直在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热改[2006]2号)规定,按不超过我省(吉热改[2006]2号)规定标准以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国家规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特需费、护理费等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及补贴(离退休费用除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律师事务所投资者(合伙人)在本单位取得的所有本业收入,均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为计税依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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