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粤地税发[2006]316号      2006-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由各市按照总局的统一式样印制,套印市局发票监制章,其中《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自开)》的发票代码为:9007;《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代开)》的发票代码为:9008;《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的发票代码为:2007;《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的发票代码为:2008。

  二、《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可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代征单位,由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确定。如上述纳税人属付款方或第三方的,开具发票时应同时填写收款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和代码,并由收款方签章确认。

  三、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应开具机构所在地监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在省内跨行政区划发生应税劳务,经省级税务机关同意调整纳税地点的,应开具确定后的纳税地点监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

  四、纳税人开具《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应按本次收取的费用项目的全额如实一次性开具。

  五、如纳税人属临时一次性提供应税劳务,未达到起征点的,应免征营业税。

  六、由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正在准备,省局暂不开发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的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具体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时间,省局信息中心另行通知。在没有明确规定前,各地印制的《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可使用手工开票,省局不再另行印制手工版发票。

  七、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73号       2006-1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2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不动产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

  (一)从2007年2月1日起,凡从事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产发票》。

  (二)《不动产发票》为电脑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第四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蓝色,第三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不动产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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