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31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5)“完税凭证号码(代扣代缴税款)”。此栏填列总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税款后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6)开票单位签章指自开票纳税人盖章。

  3.建筑业代开发票

  (1)“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此处税率不得小于3%。

  (2)“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3)“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4)“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5)“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三、《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具要求

  1.《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

  2.凡按规定确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凡按规定确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代开发票时先征税后开票,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如该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可申请办理退税。

  四、《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统一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背涂颜色为蓝色。《不动产发票》第一、二、三联和《建筑业发票》第一、二联为45克。

  五、《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通知》的规定,选用符合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的信息传输和比对要求的不动产、建筑业申报开票软件,开具《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对不具备计算机开具条件的地区,需使用手工开票的,由省税务机关按照《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票样的规格和内容统一印制手工版发票,“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号码、“税控码”可暂不填写。

  六、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在销售金额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发票联,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七、各地新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启用后,旧版《建筑业发票》和《不动产发票》停止使用。

  附件:

  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3.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

  4.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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