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1997]167号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09-05
摘要: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已公布取消100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部分省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批出台的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1997]167号        1997-09-05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在已公布取消100项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再取消部分省政府以及省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批出台的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共11项(见附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随着清理工作的进展,今后将分期分批公布取消或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中央《决定》精神,对所有涉企收费逐项进行清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清理公布”的办法,及时公布取消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附: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取消的省定收费项目

  序号收费项目原批准机关及文号执收单位

  1城镇建筑废土管理保证金[1993]财综118号[1993]浙价房联43号城建部门

  2界标埋设费[1994]财综68号[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3土地转让增值费省政府1992年19号令立项[1994]浙价房联37号土管部门

  4矿产资源采掘管理费[1993]财综83号[1993]浙价费联11号地矿部门

  5临时工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0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6劳动就业企业管理费省政府1991年11号令立项[1992]浙价费联75号劳动部门

  7农村劳动力就业跟踪管理费浙价费[1995]409号劳动部门

  8合同鉴证费[1989]浙价费142号人事部门

  9铁路装卸高温补贴费浙价费[1995]175号铁路部门

  10铁路货物协议运输费浙价费[1991]93号铁路部门

  11煤炭三统一服务费省计经委浙计经能[1993]1457号铁路部门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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