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4]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4-08
摘要: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24]12号          2024-4-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8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2024年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

  2.2023年12月31日前,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舟山市、义乌市、杭州市萧山区、杭州市滨江区、杭州市钱塘区、金华市金东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市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等)注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

  3.已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

  (二)备案方式。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其中注册在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需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申请注册法人账号),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提交申报成功后,系统将会自动对报备内容进行审核,存在异常数据的将启动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发现错误的,报备内容将被退回,用户需按照相关指示重新报备。

  (三)备案材料。代理记账机构需在线填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中的业务数据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代理记账行业协会需在线填报登记注册信息、负责人信息和会员机构信息,同时按提示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四)备案时间。备案时间为2024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五)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通过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系统,分析备案情况汇总表,对本地区已完成报备的异常数据进行核查,督促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及时整改,报备数据需要调整的请及时联系天顿公司。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5月15日前上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

  (六)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5月3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附电子文档)。

  (七)服务平台联系方式。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操作等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或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治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会〔2023〕26号),围绕“牢基础、强监管、促发展”三个方面,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持续推动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开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培训。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全员培训,务必做到机构、人员(主管业务负责人、专职从业人员)全覆盖。要聚焦代理记账业务的主要工作流程与质量要求,督促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有效执行《工作规范》,推动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确保代理记账机构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持续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整治。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综合执法等部门持续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行业乱象,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

  (三)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2),2024年省财政厅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联合抽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会〔2023〕59号)要求,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主动与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对代理记账机构12个事项的检查。检查比例由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检查比例不低于20%。

  (四)进一步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一是要巩固2023年全省代理记账行业协会专项整治成果,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二是切实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确保“脱钩不脱管”,对行业协会在本行业领域内的活动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好对行业协会资产财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加强与民政等相关部门的统筹联动和工作协同,强化部门之间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其他

  《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培训、行业专项整治以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等三项工作纳入2024年度全省财政管理绩效考评。请各级财政部门抓好落实,各设区市按月汇总报送《代理记账行业相关工作进度表》(详见附件3)。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吴锦秋;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税 屋附件: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3.代理记账行业相关工作进度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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