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7]565号 2007-11-12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73号)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三来一补”企业机器设备来源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精神,对企业实施转型,销售使用过已解除海关监管且记入备查帐,能够提供设备进口报关单原件,售价不超过报关单上注明进口价格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此复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