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3-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对海南地税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5日起执行,2015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46000000DS-XK-0001 省地税局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票承印企业  
2 46000000DS-XK-0002 省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3 46000000XXXXXXDS-XK-0003 市县区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4 46xxxxxxDS-XK-0004 市县区地税局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47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第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5 46xxxxxxDS-XK-0005 市县区地税局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6 46000000XXXXXXDS-SP-0001 市县区地税局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7条第2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7 46000000XXXXXXDS-SP-0002 市县区地税局 困难纳税人房产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6条: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8 46xxxxxxDS-SP-0003 市县区地税局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9 46xxxxxxDS-SP-0004
 
市县区地税局 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第3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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