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回租,回租款没打给我公司(承租方),直接打给了供应商(第三方),账务处理怎么写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人气: 时间:2021-12-08
摘要:售后回租业务,前提是销售方(同时也是承租方)先取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购买方(同时也是出租方),按照会计准则判断,双方并不构成实质上的销售业务,销售只是形式上的,实质还是融资(贷款)。

  问:融资租赁回租,回租款没打给我公司(承租方),直接打给了供应商(第三方),账务处理怎么写?

  解答:

  准确说法应该是:融资性售后回租。提供融资的,通常是金融租赁公司。

  售后回租业务,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售后回租业务,前提是销售方(同时也是承租方)先取得租赁标的的所有权,然后再销售给购买方(同时也是出租方),按照会计准则判断,双方并不构成实质上的销售业务,销售只是形式上的,实质还是融资(贷款)。同时,在税务方面,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也不构成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需要征收增值税。

  本来,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没有最初设备供应方的什么事儿,但是设备供应方为了推销设备,通常给设备需求方寻找融资方(租赁公司),然后签署三方协议,设备供应方就相当于给设备使用方和融资方提供了担保。

  下面说说承租方的会计处理:

  1、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部分货款)

  应付账款(赊欠设备款)

  2、售后回租,直接直接支付给设备供应商:

  借:应付账款(赊欠设备款)

  银行存款(如有)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按期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贷:银行存款

  (说明:售后回租的租金,由于是本金+融资利息,属于“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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