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5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9
摘要: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为强化税费征管,堵塞国家收入流失的漏洞,现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58号        2004-05-19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6]1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出台以来,对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各地反映有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具体,为强化税费征管,堵塞国家收入流失的漏洞,现将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佣人员,超过有“一、两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的,不能享受再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个体经营一证一照多点经营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能一摊、一个门市,一节(一组)柜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夫妻双方变更经营业主问题

  原夫妻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现另一方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并转为业主直接参加经营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关于变相出租、转让营业执照问题

  个体经营业主取得《再就业优惠证》,但本人不从事经营或变相将营业执照出租、转让他人经营的,不能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关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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