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9]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18
摘要: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4号)要求,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9]3号        2009-2-1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规范货运行业税收征管秩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租(借)用运输工具是否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租(借)用运输工具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纳税人,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执行,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二、关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问题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124号)要求,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由各市、州地税机关审批。

  三、关于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问题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和年审年检项目的决定》(吉政发〔2008〕19号)精神,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审验(包括年审和日常审验)处理权限,统一由各市、州地税机关负责。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