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9]20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0-28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203号      2009-10-28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的规定,省局对现行省级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省级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

  1.《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1994]042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96号)。

  3.《关于对饮食行业供应给顾客的糕点、月饼应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5]171号)。

  4.《关于对广州新沙港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5]224号)。

  5.《关于对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5]244号)。

  6.《关于东莞市邮电分(支)局取得的邮政电信收入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52号)。

  7.《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8]175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43号)。

  9.《关于电力送电线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4号)。

  10.《关于金融业以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办法的批复》(粤地税函[2000]258号)。

  11.《关于外派劳务取得收入及附加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0]276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0]63号)。

  13.《关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48号)。

  14.《关于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代维代办代营代销电信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389号)。

  15.《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394号)。

  16.《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141号)。

  17.《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12号)。

  18.《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5]363号)。

  19.《关于电信部门取得装机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622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6件

  1.《关于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收取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04号)第二条。

  2.《摘转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9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9号)省局补充规定。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57号)省局补充规定。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26号)省局补充规定。

  6.《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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