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39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7-15
摘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394号             2002-07-15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地区反映,要求对总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总机构管理费和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是企业总机构和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为了解决经费不足,凭借资产和行政管理职能向下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具有划拨和统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总机构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规定收取的管理费和经税务部门批准的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行政管理费,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征收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