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系统在进行出、入库、退库操作时,发票的库存量自动增减,并及时与设定的安全库存量进行比较,以利于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库存量进行实时跟踪,为制定发票计划提供合理依据。

  1.市局、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制定并形成《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依照《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观测系统预警情况。

  3.系统自动完成发票当前库存量与《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设置数据的比较,当前库存量低于设置数据时,系统自动预警。

  4.根据预警提示,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应向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提出发票申请需求,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及时完成发票出库操作。当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对市局发票出库信息进行系统确认,实施入库后,预警提示取消。

  5.当市局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出现发票库存预警时,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将启动发票计划印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发票销售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条款修订]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所批准盖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4.[条款修订]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持税控安全中心开具的税控初始化回单;

  5.[条款修订]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税控IC卡(卡中需写入上次购票至本次购票期间开具发票的信息;首次领购机打发票时也需携带空卡);领购定额发票的,需携带经主管税务所签章的《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

  税屋提示——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目至第五目修改为“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所批准盖章(领购机打发票的还需要税控服务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4.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用户卡。”
  第二十三条之(一)“3、”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二)办理售票

  1.[部分废止]发票销售人员在办理售票时,应认真查验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办企业发票核定当日可以领购非税控机打发票;新办企业首次领购税控机打发票,须持税控初始化回单或根据系统已完成初始化结果的提示,税务机关方可售票。

  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时,一律执行领购定额发票按面值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的办法。

  [条款修订]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

  【税屋提示——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中“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的内容修改为“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数量的50%。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或已取得一般纳税信誉等级资质以上的纳税户,且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按照发票月核定的数量正常供应发票。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集中一次领购二个月的发票数量。

  对于已经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A级企业”信誉证书的纳税人,可集中一次领购三个月的发票数量。

  本款涉及的纳税人可领购发票数量的信息,均来源于发票核定的基础信息。

  2.对于具有条形码的发票,售票人员要以条形码识读器确认发票的名称和号码,经核对无误后,将发票售出交予纳税人。

  (三)发票退票

  当纳税人领购发票出现有误时,可以办理退票。退票范围仅限于纳税人还未启用且退回后税务机关尚能继续销售的发票。如果不能继续销售,可按照缴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票缴销核销

  发票缴销是指对纳税人领用发票的缴销;发票核销是指对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的核销。

  (一)发票缴销

  1.[部分废止]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的发票缴销

  纳税人因名称、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变更需要废止原有发票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持《税务登记变更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缴销登记表》(附表31),并将未使用的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对收到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和未使用的发票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进行缴销,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对于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变更不影响按规定开具发票时,不需缴销发票。如果信息变更项目(如纳税人名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影响到变更前已领用发票的正常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未使用的发票,根据系统提示可以缴销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核对其填报信息无误后,将数据录入系统中,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对于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未使用的发票,根据系统提示可以缴销发票的信息,税务机关核对其填报信息无误后,将数据录入系统中,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给纳税人。

  2.改版、换版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发票改版、换版的有关通知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上缴应缴销的改版、换版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录入应缴销的发票信息,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3.次版(印刷质量问题)发票的缴销

  纳税人使用发票过程中发现次版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将次版发票交给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4.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临时停歇业时的缴销

  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将发票交给发票管理部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5.纳税人发生违法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

  纳税人填写《发票缴销登记表》,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办理缴销。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缴销发票,并将缴销发票信息录入系统中,并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中签章交纳税人。

  (二)发票核销

  1.核销种类

  一是发票改版换版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的属于改版换版发票的核销。

  二是次版发票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的次版发票的核销。

  三是霉变水浸火烧鼠咬核销。税务机关对库存发票发生此类原因造成的不可用发票的核销。

  四是盘亏核销。税务机关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亏发票的核销。

  五是盘盈核销。税务机关对在盘库时发生的盘盈发票的核销。

  六是丢失被盗核销。税务机关发生的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

  2.发票核销程序

  对于前款前五类发票核销的程序为:

  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环节按规定保管期限对纳税人缴销的发票和因改版、换版需要核销的旧版发票、盘库过程中出现的盘盈或盘亏发票,进行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填制《发票核销审批表》(附表32)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

  经市局主管部门批准,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部门核销发票时应送到指定的造纸厂销毁,现场须有两名以上发票管理人员监督粉碎打浆,并取得厂方销毁核销发票的签字。

  发票核销的税务机关将发票核销信息录入系统中。

  对于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的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立即填报遗失证明的材料、《发票核销审批表》等报告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经上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将丢失、被盗发票的核销信息录入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条款废止]发票担保管理

  (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三)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 发票报表及查询

  发票报表模块主要包括发票销售日报表、月报表及发票状态综合查询。发票销售日报表主要描述发票销售点当日的发票入库、出库、退库、销售、退票及结存情况。发票状态综合查询主要是针对单张发票的状态进行查询,包括发票票种信息、发票防伪信息、发票库存信息、发票销售信息、发票使用开具信息等。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

  当发票销售窗口出现发票丢失、缺号等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处理,将缺失的发票号码或号段挂起(跳号销售),先行对纳税人售票。待售票结束后,对丢失或缺号的发票进行相关流程的处理。

  第六章 代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 代开发票计划管理

  (一)计划上报。各区县局、分局依据当前库存制定发票用量申请表,上报市局。

  (二)计划审批。市局接到各区县局、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制定送票计划,向印刷厂下达送票单。

  (三)印刷厂按照送票单的要求将发票送至各区县局、分局。

  第二十九条 代开发票库存管理

  (一)代开发票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市局对发票承印厂印刷完毕的发票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发票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市局发票库(电子库)。

  2.各区县、分局和税务所的入库管理。市局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发票出库到分局;分局接到发票承印厂送达的发票,与送票单核对无误后,确认入库。代开发票点按上述程序办理入库操作。

  (二)代开发票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市局在接到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审核完毕后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送票单上的发票出库到分局发票库房。

  2.分局出库管理。分局根据各代开发票点的用量,进行系统操作,将发票出库到各代开发票点。

  (三)发票退库管理

  按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退库管理”操作。

  (四)发票盘库管理。

  1.手工盘点。市局、各区县局、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手工盘点方式的,需要记录本级库存的发票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2.扫描盘库。市局、各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条码扫描方式的,自动汇总计算出发票的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第三十条 [条款废止]统一发票代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的相关规定,统一发票代开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代开对象与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是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是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按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包括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合同书、产权证明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3,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4)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3.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免税”红色戳记。

  4.主管机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做好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条款失效]奥税办发票代开

  奥税办发票代开是一种特殊权限的代开方式。中国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和《举办城市合同》从北京奥组委取得的补偿收入及盈余分成收入,属于奥运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其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办公室申请代开奥运会专用发票。其管理过程与统一代开管理过程相同,参照本章第三十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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