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二是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总金额与开具发票总金额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显示任何一条退票信息无对应的开具发票信息的,系统都将自动预警提示。

  3.发票错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错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4.发票废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废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报数营业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差额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6.纳税人逾期未报数的,在发票核验环节也将提示预警,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发票核验项目表》见附表20。

  (三)纳税人分组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指定人员负责纳税人的分组设置,即将纳税人分配给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便于其了解发票核验比对结果的展示,以及对该组纳税人的核验结果进行操作处理。

  (四)发票核验标准的设置

  系统中默认的发票核验预警提示的比值是市局提供的基本参考值,各区县局、分局可以自行调整核验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 核验受理(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报数模块主要包括三种报数情形,即:定额发票报数、税控IC卡报数和网络税控报数。

  (一)发票使用信息报数期限

  按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月进行发票使用信息的报数。除初次购票外,要先报数、后购票。

  (二)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1.定额发票报数

  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须填写《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附表21),向税务机关报送上期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操作人员须登录非税控发票申报模块将纳税人报数信息录入系统中。

  2.税控IC卡报数

  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除初次购票),应先将税控IC卡中记录的发票开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控IC卡读卡后,通过“授权”模块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

  3.网络税控报数

  对于采取网络税控加密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控发票数据申报期限内,通过访问“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将网络税控加密机采集的税控发票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成功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通过“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保证纳税人继续正常使用网络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4.对于当期未开具发票进行零报数的纳税人,继续授权30天。

  第十六条 核验审查(发票数据比对)

  每月15日以后为发票数据比对期间。对于经数据比对存在可能异常情况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由于纳税人报数时间的不统一,所以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比对结果为最近一次的报数数据,即可为上月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也可能为上月前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系统会按月保留发票数据比对的结果。各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开展发票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核验处理

  通过发票核验系统提示有异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一)错退废发票的验证处理

  对于在错票、退票、废票的核验中超出预警警戒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持错退废发票的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处理。验证通过后,将错退废发票的信息输入或扫描录入系统进行消号处理,同时,在错退废发票实物上加盖作废戳记。

  对于由于纳税人误操作,致使其税控IC卡报数后我局系统中的发票信息状态(错、退、废票)与实际发票开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其发票实物并确认后,要对发票状态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二)纳税人核验项目设置

  1.发票核验系统的初始设置包括领购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并且均按月参与所有项目的核验。

  2.为了使发票核验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特点,税务机关可对其核验项目内容进行选择设置。

  对于在发票核验处理环节,有异常提示预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如代理行业)、减免税情况或纳税人信用状态(A级企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该纳税人是否接受核验或延长数据比对期等。对于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数据比对的纳税人,其发票的开具核验、发票的错退废核验仍按月进行。

  (三)税控防伪码验证

  在日常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控防伪码验证模块,输入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验证单张发票税控防伪码是否正确。

  (四)发票核验、数据比对工作职责

  1.对于发票核验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纳税人,不作停票处理。核验人员核实预警情况后确认须停票的,选择“核定处理”模块售票状态中的“建议停票”,系统将信息自动转给税务所管理人员核准,审批同意后,系统正式停票。该纳税人恢复售票的操作按照本章第二十条恢复售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发票核验功能设置发票核验岗位,同时要与税收管理员岗位有机结合。核验比对的信息通过系统分配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对比对结果进行日常处理和分析,对所管辖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异常发票处理

  (一)发票挂失、损毁处理

  发票挂失、损毁处理是指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的,需要到税务机关按规定接受处理。其中包括已开具的错、退、废发票和未填开空白发票的挂失、毁损。

  1.[条款失效]申请报告

  纳税人发生发票挂失、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附表23),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后,由受理人员、税务所所长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所章后,对丢失、损(撕)毁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丢失、损毁模块。

  (二)异常发票的查询

  异常发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挂失损毁发票的数据。

  税务机关可在此模块中输入时间段、纳税人信息、发票种类、异常类型等条件,查询异常发票处理的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 限量售票和暂停售票

  (一)对于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4),并告知纳税人。

  1.纳税人发票核验系统提示预警,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开具存在异常的;

  2.纳税人实际安装税控装置的地点与税务登记注册地点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的;

  3.经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发现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或发票填开信息有异常情况的;

  4.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以外的;

  5.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在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期间,对纳税人采取限量发售发票的处理,即在月核定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

  (二)对于已收到《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的纳税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5)(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停售发票模块中进行暂停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暂停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恢复售票

  (一)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局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6)告知纳税人,恢复正常供应发票。

  (二)对于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填写《税务局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7)(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主管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恢复售票模块中进行恢复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恢复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发票销售

  第二十一条 发票用量申请

  各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根据本局各发票销售和库存情况(局级发票库存数量应控制在30%以内),经汇总后,通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填写《发票用量申请表》(附表28)并提交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用量申请表》内容包括:区县局名称、发票编码、发票名称、单位、申请数量、申请人、日期等,该表作为市局向申请分局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票库存管理

  (一)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

  市局根据发票承印企业报送的《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对发票成品进行抽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该批次发票实施入库。

  2.各区县局、分局入库管理

  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送票单内容包括:地税分局名称、发票承印企业名称、编号(编号共10位,前2位用00表示市局,第3、4位表示年份,第5、6位表示分局或发票销售点,第7、8、9、10位为流水号)、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单位、字别、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将发票送达区县局或分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系统、送票单内容和实物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送票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对市局出库数量进行系统确认(包括入库发票名称、数量、起始、终止号段),自动形成入库时间并反馈到市局。

  (二)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提交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市局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一式4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2.区县局、分局出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局各税务所、发票销售网点的申请,及时向下级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送票单》(送票单编号规则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式两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三)退库管理

  1.正常退库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已入库的发票(如领取发票种类、数量不当),作出退库处理时,发票管理人员应填写《发票退库单》(附表29)(内容包括:区县局或发票销售网点名称、发票名称、单位、数量、发票的详细号段、退票原因、操作人员、时间等),经征管科(或税务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在系统中进行发票退库操作,市局(或区县局、分局)发票库存数量自动增加。

  向市局作发票退库的权限只限于区县局、分局级发票管理部门。

  2.发票调拨

  区县局、分局内发票调拨。当局级库存发票暂时不能满足个别发票销售网点需要时,为了应急,本局发票管理部门可在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之间进行调拨。

  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填制《发票调拨单》(附表30),调出单位凭《发票调拨单》在系统中进行退库操作,区县局发票自动增加库存。此后,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出库,接收的发票销售点管理人员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入库。

  区县局间发票调拨:区县局急需发售的发票种类,市局发票库存暂无或不足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在所属的区县局之间进行发票调拨调剂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通知某区县局发票管人员办理发票退库手续,退库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增加市局发票的库存。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发票出入库操作流程将此批次发票发送到另一个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发票入库。

  (四)盘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及各发票销售网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利用物流条码识读设备对条形码进行扫描,完成与本级实际库存进行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对数据并生成《发票盘存报告表》后,对发生的盘赢、盘亏,报经审批后,办理入库或转入核销程序。发票库房管理的物流条码功能主要包括扫描入库、扫描出库、扫描退库、扫描盘存以及扫描检测。各区县局、分局在发票出库、发票入库、发票退库,以及库房盘存时,应使用手持物流条码识读设备。

  (五)库存查询管理

  区县局所有发票库存的系统操作数据,实现实时自动上传市局数据库并生成统计报表。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本级及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库存情况及状态,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所有区县局及发票销售网点的发票库存情况及状态。

  (六)发票库存预警

  系统能够及时统计发票的库存量,当发现某种发票的库存量已经少于或接近其安全库存量时,系统提示发票管理人员补足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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