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财发[2024]59号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22
摘要: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财发[2024]59号         2024-3-22

  为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大在华投资,更好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商务部等十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税 屋附件:

  1.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2.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pdf

商务部 外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2024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持续扩大外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机构)对境内各领域投资持续加大,在境内金融市场的参与度显著提升,对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开放,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便利机构投资经营

  (一)便利申请准入。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持续优化相关管理要求,更好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兑。

  (二)优化外汇管理。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境外机构开展境内股权投资。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支持科技型企业在跨境经营活动中,用足用好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登记备案、事项变更等方面实行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对合法募资、合规投资、诚信经营的相关创业投资基金,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二、加大融资支持,丰富科创资金来源

  (四)支持债券发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

  (五)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依法合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积极扩大发行规模。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将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纳入试点主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更好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六)优化融资结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加强合作,规范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丰富科技金融产品服务。

  三、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投资高效对接

  (七)完善合作机制。支持境内外机构加强对接,联合设立相关投资合作和沟通交流平台。健全支持科技型企业和项目融资专项工作机制,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发挥硬科技属性评价、企业上市培育、地方政策配套等引导机制作用,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创新创业大赛、公开路演平台等,为境外机构挖掘和评估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提供服务。

  (八)梳理需求清单。相关部门、地方、行业协会结合自身职责定位,聚焦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和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与境外机构建立合作。

  (九)提升合作水平。鼓励境外机构与境内相关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加强合作,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生物技术、新能源和未来能源、工业母机、航空及航天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和仪器仪表等领域和方向,设立母基金或专业化子基金。支持获境外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深化与相关国别的产业链合作。支持境外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十)便利人员往来。积极保障境外机构人员来华签证需求,对于短期签证申请,提供免预约“绿色通道”、免采指纹等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经营人员,支持其办理长期签证。

  (十一)鼓励本土化经营。支持境外机构在华加大经营投入,通过设立办公室、组建在华团队等方式,提升本土化经营水平。

  四、完善退出机制,助力投资良性循环

  (十二)支持境外上市。保持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畅通、节奏稳定,依法合规加快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境外上市备案。积极发挥香港金融市场接驳功能,支持科技型企业赴香港上市。

  (十三)鼓励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定向可转债等多种支付工具,并购科技型企业,畅通并购退出渠道。修订《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投资条件。

  (十四)推进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稳步推进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鼓励境外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和特长,积极参与投资交易。

  (十五)保障汇出权益。依法保障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所得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十六)便利享受税收优惠。优化上市公司派息扣缴税款和结算程序,确认符合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名单,畅通政府部门、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各方信息交互,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

  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做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各项工作,推动形成综合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更好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稳定投资预期,提振投资信心。

  (本文有删减)

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

  部分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境内上市公司数量较多,且依据其所属居民国与我国所签署税收协定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上市公司可直接按照优惠规定对相关境外机构进行扣缴申报和派息,相关境外机构不需要每次向各个上市公司提交相关信息报告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且符合有关税收的协定规定优惠条件的境外机构,如有需求,可直接联系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证券账户等相关信息;(联系人: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王增光,电话010-61989071)

  (二)税务总局确认后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结算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各上市公司派发股息时,涉及上述境外机构的,结算机构将通过电子化渠道及时通知各上市公司;

  (四)各上市公司收到结算机构有关通知,适用已取得《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情形,按照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使相关境外机构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机构按照上述操作流程直接享受协定待遇后,需按照现行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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