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票[2007]26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地税票[2007]268号                 2007-7-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0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1第六条第一项废止;第九条废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目至第五目修改为“3.首次购票时需携带主管税务所批准盖章(领购机打发票的还需要税控服务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需携带用户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目中“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进行税控IC卡报数处理。”的内容修改为“对于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必须先报送税控机打发票数据“。第二十五条废止;第三十条废止;文件附件中的附表9、附表12、附表33、附表34、附表35废止。
  3.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等文书的公告,本法规的附件中的《发票缴销登记表》废止。
  4.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部分行政许可程序和相关事项规定的公告,本法规“第八章 自印发票”废止;
  5.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1年11月30日起30日后本法规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6.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二章第五条废止,第二章第六条第二款废止,第二章第七条第一段中“行政许可程序”的内容废止, 第二章第七条第二款中“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的内容 废止, 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废止,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点中“ 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的内容废止, 第三章第十一条中“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的内容废止,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 的内容废止,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三点调整购票浮动值中“及主管局长”的内容废止,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三款废止,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新办企业首次领购发票时,一律执行领购定额发票按面值各1本,税控机打发票1包或1卷的办法。”的内容 废止,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每次领购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月核定数量的50%。”的内容废止,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点中“电话、开户行、帐号” 的内容废止。第六章第三十一条 中“奥税办发票代开”的内容失效。
  7.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业务流程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现将《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 屋附件:

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序 言

  北京地税自2002年8月份实施发票改革,采取了简并发票种类、全面取消手工填开发票、推行使用税控装置及实行有奖发票等一系列措施,并相继完成了发票印制、销售系统3.0版本的转化,建立税控加密安全操作系统及兑奖查询系统,初步形成了发票税控网。随着“四网一库”加安全信息化建设和发票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作为四网之一的“发票税控网”的功能和作用也随之不断完善,先后增设了代开发票管理和自印发票管理两个子系统,实现了闭环式发票管理目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市局“科学发展年”的要求,本着优化系统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的原则,对现行的发票税控网各个子系统及功能模块进行了整合升级。完善后的发票税控网涵盖了包括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税控管理子系统、发票核定子系统、发票核验子系统、发票销售子系统、自印发票管理子系统、代开发票子系统、兑奖管理子系统、综合查询报表和系统维护管理十个子系统。同时,实现了发票税控网与核心征管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对普通发票的开具信息与完税信息的核验比对机制;更好地满足区县局对组合多条件进行系统查询的工作需要。

  为配合发票税控网的升级改造,进一步规范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各环节工作的职能与操作,特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共十个章节,三十五个文书表单,对市局、区县局、基层税务所三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发票计划、印制、库存、核定、销售、税控装置开户、核验比对、发票兑奖及发票缴销等管理业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

  本《规程》是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实施发票管理的基本操作规范,同时为各级税务人员正确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税控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政策业务指导。

  第一章 发票布奖印制

  第一条 发票布奖管理

  发票布奖是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印量制定和调整布奖方案,以及测算布奖率,并按布奖方案对有奖发票进行数据加密,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一)读入发票计划

  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确定后进入发票布奖程序。

  (二)对有奖发票布奖

  1.设定布奖方案

  根据市局有奖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布奖原则,制定有奖发票布奖方案。

  2.进行布奖

  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采取随机分布的方法,按审批的发票计划和布奖方案,合理地把奖金分配到与随机数相应的每组有奖数码防伪发票号码上,完成布奖。

  3.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完成布奖后,应由相关人员进行复核确认。并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提供发票真伪和中奖信息查询。

  (三)发票数据加密管理

  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四)分配印刷任务

  发票布奖和数据加密完成后,进入系统中分配印刷任务程序。

  (五)生成数据源文件

  根据布奖加密数据和印刷任务分配情况,生成可印刷的数据源文件,并以密文形式存入数据库。

  (六)相关查询

  市局印制管理人员可以查询奖金的分布等情况。

  第二条 发票印制管理

  发票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具有数码防伪信息和有奖信息的普通发票进行的数据管理和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成品验收入库等。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发票销售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市局每周根据系统生成的《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附表1)和《上季度发票销售情况统计表》(附表2)进行比对,测算并制定发票印制计划。

  2.预警系统。当《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显示各票种的库存数小于《上年度发票销售月平均情况表》(附表3)数量时,预警系统提示安排印制。

  3.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制定发票印制计划时,根据布奖金额和有奖发票张数等参考指数制定布奖方案,并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在系统中填写《印制分配表》(附表4),进行印制任务分配。包括印制发票种类、数量等。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发票印制系统采用特殊加密算法进行数据加密处理,根据《印制分配表》的内容生成加密印刷数据,形成数据源文件。对有奖发票按布奖方案随机进行奖金分布。

  2.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源文件保存到市局的FTP服务器中(或将数据库中的数据文件写入传递介质光盘或优盘中)。同时,相关信息写入发票各项系统的承印企业管理模块中(但为不可读信息)。

  3.对发票印制系统中产生加密和布奖的发票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备份,便于查询和统计。同时按照承印单位、票种、时间自动生成《印制分配统计汇总表》(附表5)和《****年度印制布奖统计汇总表》(附表6)。

  4.发票印制数据应及时转入tax861网的“发票查询系统”中,作为发票查询的数据源。

  (三)发票印制

  1.印刷数据生成后系统予以提示,作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附表7)的依据,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进行自动编号。

  2.市局向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并通知承印企业根据印制通知单进行数据拷盘等印前工作。

  3.承印企业通过保密印刷平台对数据解密,形成保密印刷数据,进行发票印制。

  4.发票印制异常处理。出现少印、多印、错印等情况时,要及时对废票进行销毁,同时做好发票补号、补印工作。

  (四)印制完工验收入库

  布奖印制管理子系统设置票样检查和印制完工验收检查两个模块,建立印制检查情况记录档案。票样检查合格经确认后方可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填写《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附表8)需经市局验收确认合格后,自动计入《承印企业发票库存数量汇总表》;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重印,印制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入市局库存,进行送票工作。

  第三条 自印发票印制管理

  自印发票的印制管理是指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类自印发票进行数码防伪信息的印制管理。主要包括印制计划安排、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发票印制、完工验收送票。

  (一)印制计划安排

  1.市局根据主管局或分局审批的《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附表9),进行印制前审核工作。

  2.自印发票为首次印制或变更发票种类及式样的,应提交市局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安排印制。未批准的应在《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上进行文字批注,及时返回报送单位。

  3.自印发票为续印式样的,应按规定程序安排印制。

  4.根据《企业自印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申请表》的内容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附表10),涉及有奖的自印发票根据布奖金额制定布奖方案,测算布奖率,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经审查批准后安排印制。

  (二)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

  1.企业申请自印发票的种类及式样,经市局审查确定以后,通知主管分局批注的承印企业进行自印发票票样的制作,票样审查合格后,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印制单一式两份,并按顺序自动进行编号。

  2.按照印制通知单的要求,生成印制加密数据,同时将此批印刷数据转入发票查询系统,提供发票信息查询。

  3.发票印制数据的加密和有奖发票布奖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操作。

  (三)发票印制

  参照普通发票印制规程实施。

  (四)完工验收送票

  1.承印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票样进行印制,印制完工后,由承印企业将发票送至使用单位并进行工本费结算。

  2.市局对每批次印制的自印发票资料及时归档,并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自印发票印制通知单》及票样返回主管分局。

  第四条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

  承印企业管理监控是指发票承印企业通过监控设备正确地反映发票的印制过程,提供准确信息。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准确掌握印刷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有效跟踪。

  (一)承印企业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普通发票通知单》及数据文件印制发票(数据文件不能反复使用)。对于在印制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所造成废品、次品或者错号的,需要对此部分发票进行补号、补印,发票承印企业需向市局提出发票补号号段的申请,由市局发票印制管理人员安排系统维护人员进行数据生成,并通知企业进行补号、补印。

  (二)为实现对发票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水平,市局实施发票物流管理。发票物流管理即市局要求发票承印企业在所承印的发票包装(每卷、每包、每本及包装箱)上设置条形码信息,通过条形码视读设备读取信息,以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验收、入库、出库、调拨、发票销售和库存盘点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数据采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发票库存管理等各环节数据输入的准确性。

  (三)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附表11)所载明的详细内容,及时将发票送达到指定地点,经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后办理入库。入库完成后,系统将发票入库时间自动反馈到市局。

  通过以上操作,实现市、区两级发票管理部门共同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服务监督。

  第二章 [条款修订]税控管理

  税屋提示——第二章标题“税控管理”修改为“非国标税控管理 ”。


  第五条 [条款废止]税控开户

  税控开户是指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或按税务机关要求需购置税控装置,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选购税控装置后,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写入税控安全设备并实现与税控机具绑定,并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的全过程。

  (一)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首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以下简称《选型申请表》附表12)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其中对于已具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使用的税控机具,但无税控安全设备的纳税人,申请安装税控安全设备的,需持原税控安全设备的注销手续,即《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申请表》附表13),填写《选型申请表》;

  2.税控代理服务商将《选型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税控初始化;

  3.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进行税控初始化过程中,应认真核对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初始化证明材料,对于申报的材料内容不真实、不齐全、有涂改痕迹等填报不规范的,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税控安全设备初始化,同时如实填报《异常情况备案登记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自备材料)登记备案,并及时将处理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初始化完成后,将初始化后的税控安全设备与初始化回单一并交税控代理服务商,初始化信息自动进入税控子系统,同时在销售子系统中提示可售税控机打发票。

  4.税控代理服务商将初始化回单交纳税人并为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

  5.安装完毕后,纳税人持税控初始化回单到税务机关领购税控机打发票。

  (二)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同类型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对于增加不同类型税控装置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六条 税控信息变更

  税控信息变更是指当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更改登记资料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安全设备信息的变更的管理。

  (一)[条款废止]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附表14),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2.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第五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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