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8]13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30
摘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和省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22号)精神,经认定而未达起征点户,应免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及时落实到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136号        2008-07-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我省营业税起征点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提高,给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税收核定管理带来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为加强未达起征点户核定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

  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科学地认定未达起征点户。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阳光作业”,规范定额核定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经营信息和成本费用等支出情况,科学核定定额。对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情况,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要依法落实有关税收政策,扶持个体经济发展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和省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22号)精神,经认定而未达起征点户,应免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及时落实到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要认真准确采集未达起征点户的经营信息和成本费用等情况,坚决依法进行核定定额;对没有应税所得额的不得征收,坚决避免简单地采用核定营业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三、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

  一是要规范未达起征点户“登记应缴税种”核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大集中”系统设定的业务操作规范,依法核定其应缴税种及其他申报征收事项。对未达起征点户不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及其附征项目核定的做法,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要重点加强临近起征点纳税户的税源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临近起征点户的税源跟踪管理,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其定额,并要求其依法办理申报纳税。

  三是要加强后台监控,定期开展典型调查。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大集中系统核定数据的后台监控,及时掌握本地区未达起征点户的有关情况,包括行业及地区分布、核定定额及发票使用等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典型调查或抽查。

  四、要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发票管理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测算的不开票比例,计算未达起征点户月均发票领用的限额,严格控制其发票用量。对月实际开具发票金额加核定定额不达到起征点的,发票部分不征收营业税。对月实际开具发票金额加核定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应全额(定额加发票)征收营业税。

  要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其有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要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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