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3
摘要: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8]65号        2008-06-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实施条例及其个人所得税法根据现行

  一、[条款废止]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条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四、五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第(一)、(二)、(五)、(六)、(七)项根据上述规定作相应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停止执行。


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一般地,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二、案例解析

  【案例】深圳如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如意合伙”),2018年7月20日根据租房协议支付某省农业厅(以下简称“农业厅”)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1年期房租300万元,农业厅不开发票只开收据,收据上只注明“房租”,未注明租房期限和地址。问该项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案例解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如意合伙支付给农业厅的房租似乎可以凭收据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也规定: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适用范围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保持一致,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一句话总结: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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