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1
摘要: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三条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地方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人在征收印花税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的有价证券。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税收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

  第十四条[条款修订]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分表格式和文书式两种。

  (一)《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适用范围: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二)《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是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的完税证明。地方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开展《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的开具工作。不得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抵扣凭证。

  税屋提示——第十四条修订为:“第十四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

  
  第十五条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是地方税务机关收取税务代保管资金时使用的专用纸质票证,其适用范围:

  (一)个人出售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按现行规定交纳的发票保证金。

  (三)纳税担保金。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扣押的现金。

  (五)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的款项。

  (六)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税收业务需要确定的其它资金。

  第十六条 《代扣代缴手续费领据》是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人)提支手续费时填用的专用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支付和管理业务时使用,并在地方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账户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业务专用章。

  第十八条 《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印花税票》《印花税销售凭证》《税收完税证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严密销毁手续。

  第十九条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三章 印 制

  第二十条 税收票证实行分级印制管理。

  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税收票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和要求,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集中统一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倒卖、变造、伪造税收票证。

  第二十一条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税收票证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良好的保管场地和设施。

  印制税收票证的企业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式样、数量等要求印制税收票证,建立税收票证印制管理制度。

  税收票证印制合同终止后,税收票证的印制企业应当将有关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保留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 税收票证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必须按照要求由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刻制,刻制的税收票证专用章必须上报市(州)地方税务机关留底归档备案。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二)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正楷,字体大小由刻制单位制定。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为上部环边位置刻地方税务机关名称“XX县(市、区)地方税务局XX(所)分局”字样,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字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可以不刻制税务所或分局名称,而以在专用章中央的编号区别,前一位(或两位)按税务所或分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或两位按该税务所或分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下半部中央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三)退库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30mm,边圈粗1mm。字体为正楷, 字体大小由刻制单位制定。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为上部环边位置刻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下部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形状为长方形,边沿尺寸为45mm(宽)×60mm(长),边粗1mm。字体为正楷,字体大小由刻制单位制定。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刻制1枚以上的在“印花税收讫专用章”字样后按顺序编号,以便管理、查核;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的同时,应在完税凭证收据联注明“已加盖收讫章”的字样。

  (五)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宋体,字体大小由刻制单位制定。

  第二十三条 税收票证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票证,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领取的税收票证质量、数量进行查验。查验无误的,办理税收票证的入库手续;查验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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