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6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28
摘要: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63号        2008-05-28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统一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择校费

  对于学校收取择校费,以学校实际取得收入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实际取得的择校费收入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其它收费

  对学校取得的与提供教育相关各项费用,如课后看护费、课后辅导费(学后班费)、少年宫的课外班费等,应按照“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学校收取的需与其他单位结算的费用,如校服费、饮水费等,结余部分并入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对学校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款项,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收费项目则应该按照应税行为确定税目、税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