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2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4
摘要: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认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要掌握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在采购、投入、产出等环节的基本状况。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21号     2008-03-04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强化增值税税源监控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政策规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农产品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一是农产品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

  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购进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收购方必须取得该农业生产者个人,村以上自产自销证明和能证明其生产能力的承包合同)。除此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全联一次性逐笔开具,如实填写出售人(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及收款人的真实姓名,便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

  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享受税款抵扣,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发票的,其购进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严格发票管理,积极实施以票控税

  (一)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认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要掌握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在采购、投入、产出等环节的基本状况。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