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21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04
摘要: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认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要掌握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在采购、投入、产出等环节的基本状况。

  五、运用多种方法,深化纳税评估分析

  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经销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尤其是在当前税制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重视和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通过有效的纳税评估可以弥补由于税制的缺陷而造成的政策管理漏洞。

  (一)主管国税机关要对经常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连续三月零负申报;增值税税负率低于1%,且长亏不到的企业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定期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对经纳税评估后,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根据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结合原材料投入和产成品产出情况,合理测算农产品加工企业单位产品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以及在产品各环节的农产品耗用比率,作为税务机关监控企业农产品投入、产出的基本依据。

  (三)运用“投入产出”、“以销控进”、“以进控销”相结合等多种方法,全面评析和判断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进项抵扣和销项申报情况。其中,对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评析,主要利用农产品定耗率测算企业当期耗用的农产品数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虚增收购数量、虚报进项税额的问题。对企业销售收入的评析,则利用产成品的投入产出率来进行测算企业当期产品的产量,据以判断企业当期的产成品销售数量是否属实,是否存在瞒报或少报销售数量、少报销售收入的问题。通过严把“进”、“销”两头,有效防止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虚抵进项、瞒报销售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严格执行纪律,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肃工作纪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将农产品增值税税源管理工作列入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大检查考核的力度,通过考核提升工作水平,增强工作作风,加强干部的责任心,从而使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所采取的新措施,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