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6]26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需发函调查的,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及时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在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退(免)税款的,暂不办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对于外贸企业异地收购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作用尤为明显。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回函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税源管理等多个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本地区发函、回函的管理、督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规定,对函调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附件1-3.doc

  1.×××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2.×××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复函

  3.×××国家税务局关于催办调查核实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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