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函调工作涉及到征、管、查等部门。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级国税局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指定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5号 2006-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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