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6]26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1-0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需发函调查的,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及时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回函情况进行处理,在未收到回函前,对于尚未办理退(免)税款的,暂不办理。

  四、函调工作涉及到征、管、查等部门。各州、地、市、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级国税局根据业务分工情况指定函调工作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5号      2006-1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出口退税政策及管理制度的调整,现有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制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工作需要。为解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回函率低、回函不及时和回函内容不确切等问题,总局制定了新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现印发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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