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06]159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31
摘要:各地应充分利用今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所得到的房产和土地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扎实做好地方税征管工作。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2006]159号        2006-7-31

  税屋提示——
  1.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2.依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25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应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辅导。认真做好本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调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本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具体程序仍按甬地税二[2004]6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应充分利用今年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所得到的房产和土地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税源管理,扎实做好地方税征管工作。

  三、请各地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浙地税发[2006]80号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