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地字[1998]3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2-16
摘要: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确定的月份生产经营目标计划中第五项内容《产品销售计划》表,作为向客户供货和结算的依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对吉化炼油厂“生产销售计划表”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请示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地字[1998]338号        1998-12-16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吉市地税地字[1998]128号《关于对吉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产品销售计划”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为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厂确定的月份生产经营目标计划中第五项内容《产品销售计划》表,作为向客户供货和结算的依据,具有合同性质。因此,对吉化炼油厂“生产销售计划表”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2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