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预警管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5]376号 2005-11-0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及时监测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防范出口骗税的发生,省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预警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出口退(免)税预警管理,是指根据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及有关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等数据,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通过设置并分析相关敏感性指标的变化,而对出口退(免)税管理中的涉嫌骗税问题进行预测预报的一种分析方法。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分级实施,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的分析监测,各市负责辖区范围内出口退(免)税管理情况的分析监测。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监测每季度实施一次。 三、出口退(免)税预警管理设置出口增长率、换汇成本变动率、退税额变动率、异地报关百分比变动率等指标,省、市局在开展预警工作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随机设定必要的指标。 1、出口增长率=(报告期出口销售额-基期出口销售额)÷基期出口销售额 2、换汇成本变动率=(某企业某产品的换汇成本-本地同类产品的平均换汇成本)÷本地同类产品的平均换汇成本 成本=出口商品进货额(RMB)÷出口商品离岸价(USD) 3、退(免)税额变动率=(报告期实现退(免)税额-基期实现退(免)税额)÷基期实现退(免)税额 4、异地报关百分比变动率=(报告期异地报关百分比-基期异地报关百分比)÷基期异地报关百分比 异地报关百分比=异地报关出口额÷当期全部出口额 四、预警指标监测分析按以下要求进行 1、监测出口额变化情况 按照企业和产品类别分别进行监测。在确定全省或本市出口平均增长率后,根据企业代码和海关信息出口额计算每户企业的出口增长率,与本市出口平均增长率进行比较,超出基数±50%的企业为异常;在确定全省或本市分类商品出口平均增长率后,根据企业代码和海关信息出口额计算每户企业的分类商品出口增长率,与本市分类商品出口平均增长率进行比较,超出基数±50%的企业为异常。 2、监测换汇成本变化情况 在按产品类别确定全省或本市平均换汇成本后,将每户企业该产品的换汇成本与本市同类产品平均换汇成本进行比较,超出本市同类产品平均换汇成本±20%的企业为异常。 3、监测退(免)税额变化情况 在确定全省或本市平均退(免)税额变动率后,将每户企业的退(免)税额变动率与本市平均退(免)税额变动率进行比较,超出基数±50%的企业为异常。 4、监测异地报关变化情况 根据海关信息进行统计,以本市平均异地报关百分比变动率为基数,企业异地报关百分比变动率超出基数±50%的为异常。 异地报关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为异常(上期异地报关比例超过50%经核实情况正常的企业,本期异地报关比例仍超过50%,但异地报关百分比变动率未超过50%的可不列入异常)。 五、出口退免税预警实行电子化管理,各市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并按时限要求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预警监测工作。 六、从事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对每次预警工作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发处理意见。 七、省局或市局预警信息下发后,接收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向预警信息下发单位书面反馈落实情况。 八、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工作中,应加强与海关、外管、外经贸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并做好与征税、稽查等部门之间的业务衔接及信息传递工作。对于预警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应按照税务文书管理办法存档,以备核查。 各地在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管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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