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8]3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31
摘要: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8]33号        2008-03-31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吉财预[2008]147号转发)的相关内容注意做好衔接,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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