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函[2005]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7
摘要:各地要按照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第一条(二)项的要求认真搞好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纳税评估是在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和税务约谈、调查、检查(稽查)开始前进行的一项工作。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二〇〇四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5]8号        2005-01-17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征管的方式方法上较之往年都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各地除按照《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函[2002]80号)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197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外,还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做好汇算前的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制定下发的《关于积极宣讲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04]52号)规定,进一步组织开展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活动,要为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和充分运用好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提供面对面的服务,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到位,促进经济发展;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要结合近期国家和省将要出台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性规定进一步搞好宣传,让企业真正了解和充分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具体政策操作性规定出台后,企业实际执行与国家规定有出入的,对有出入的部分金额,年终财务决算未完的应在决算前调整账目;年终财务决算已经完成的,在财务核算上应对以前年度(上年)损益进行调整。已经进行纳税申报的,对有出入的部分金额要相应的调整并重新进行纳税申报。

  二、组织企业做好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改革后,在方式方法上与以往有较大的改变,税务部门主要是以组织和发动企业搞好自行汇算和纳税申报审核为主,到户实地检查面逐年缩小。各地要适应这一方式的改变,组织企业做好自核自缴、自行申报工作,结合本地情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努力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深度和质量;要搞好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的辅导工作,对重点税源大户和政策业务疑问较多的企业,可邀请企业厂长、经理或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讲解辅导,企业如有要求也可下户进行辅导,要强化人性化管理,真正做到以纳税人为本。

  三、强化纳税申报审核和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申报审核是在接到纳税人申报时进行的一项工作,主要是对申报表中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以及税收政策中有具体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进行的逻辑性审核。各地要按照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第一条(二)项的要求认真搞好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确保申报质量;纳税评估是在纳税申报审核工作结束后和税务约谈、调查、检查(稽查)开始前进行的一项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情况的真伪性进行的一项案头分析工作。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其列为今后税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各地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要结合本地情况和现有的工作条件,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法,把纳税评估工作开展起来,逐步建立、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水平,为开展企业的整体纳税评估工作奠定基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建议指标体系另行下发)。

  四、认真组织汇算申报审核结束后的调查、稽查工作。

  汇算清缴调查工作重点:重点税源企业、施工房地产企业、校办工业企业、年内产供销形势好但申报的所得额明显偏低的企业、纳税评估指标出现异常现象通过约谈没有提供出充分理由的企业、吉地税发[2004]8号文件第一条(三)项明确的其它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调查发现纳税人由于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补征税款并课征滞纳金,年内汇算调查面不得低于25%;有伪造、隐匿等偷税行为的,应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五、搞好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的综合对比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结合汇算清缴情况,搞好本地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状况的综合对比分析,并予以通报。通过县(市、区)间的对比以及与全地区平均水平的对比分析,引导各县(市、区)地税局寻找征管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省局也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汇算清缴数据情况,进行地区间以及与全省平均水平的综合对比分析,各地分析时可参照省局对二〇〇三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分析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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