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9]9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26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90号        2009-05-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改按《通知》规定执行,重新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