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2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16
摘要:完税证明开具后,各级地税机关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将其送达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由地税机关直接邮寄或由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领取,或委托第三方送达等方式。但无论是哪种方式,都必须保证完税证明准确、及时送达到纳税人手中。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按照省局的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解决必要的工具和经费,积极稳妥地做好完税证明开具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省局提出的目标要求。对外要通过一定方式告知扣缴义务人,说明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及国家的有关要求,大力宣传扣缴义务人申报明细制,促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二)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资料及其他涉税信息,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按月存储纳税人收入及纳税情况,实现对同一纳税人收入纳税情况的“一户式”管理。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具完税证明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据实开具。严格纪律,做好纳税人纳税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各市州地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管理,促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万无一失。在集中开具工作结束后,认真做好总结,并向省局报送专题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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