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4]2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8
摘要: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原木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266号        2004-07-28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不再使用“吉林省农业特产品统一发票”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管理,现就销售原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从事生产、经营原木的单位和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销售原木一律使用“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见附件)。各地发票管理部门,要做好 “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供应工作。

  附件:吉林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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