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6]10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17
摘要: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必须事先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3.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名单、经营地点;4.收取的方式、比例、时间、预计金额及使用的具体计划。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6]100号          1996-07-17

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有关厅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工字[1996]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第2点中,关于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必须事先向主管财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1.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3.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成员企业名单、经营地点;4.收取的方式、比例、时间、预计金额及使用的具体计划。

  经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其成员企业按照规定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市级(指省辖市)和市级以下集团公司需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批准;省级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

  (三)集团公司必须按规定使用技术开发费。项目在一年内未完成的,技术开发费可跨年度使用;项目完成后,对集中收取的技术开发费要及时进行结算,结余部分并入集团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征所得税。

  二、《通知》第三条第2点中所述"主管财税机关"是指县(含县)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