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盈利组织注册入资和实控权转让收益税收问题不容忽视

来源:云南百滇 作者:万伟华 人气: 时间:2021-12-03
摘要:非盈利组织的实控方通过实控权取得收益以及实控权转让取得收益是现实存在的情况,取得回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本文涉及实控人入资和转让实控权两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简单陈述,不做过多的政策展开。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盈利组织的实控方通过实控权取得收益以及实控权转让取得收益是现实存在的情况,取得回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本文涉及实控人入资和转让实控权两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简单陈述,不做过多的政策展开。

  1、实控方入资

  实控方现金入资、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入资都应属于捐赠行为,从会计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都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实控方用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入资应视为无偿划转方式的捐赠,因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需按视同销售来处理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实控方入资被视为捐赠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下,入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则入资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控方入资也不应作为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来进行摊销。

  2、实控权转让

  实控权不符合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实控权转让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处理。

  实控权应视为一项无形资产,增值税的角度应作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转让缴纳增值税,而不是默认为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需要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实控权转让时,原来的入资已作为捐赠处理,不可以作财产转让成本或股权转让成本扣除。

  提醒,非盈利组织的入资和实控权转让常常被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理,相关税务处理和风险容易忽视,个中税务风险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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