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9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8-23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92号        2006-08-2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本单位当年计税工资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